close
西門慶

小婦和大婦的家規

大唐風雲錄內美照演黃香蓮的前女友香蓮另娶秀年叫美照做小美照拒絕說她自視很高決不給人做小和決不和另位女人低頭叩頭請安問題小婦和大婦叩頭請安為何大婦不等於家中長者她的奌故問題在小說內大婦和小婦不可併行在家規內這問題很大ㄇ問題不同的年代禮節是否有不同的呢
古代妻與妾的規定蠻嚴格的

福利上也差很多

不同的朝代或許有些不同

不過差異應該不大

從網路查到一篇文章來回答敗犬女王您的問題

不過文章蠻長的

請耐心看完一、從法律與禮制看妻妾的等級差序 在明代家庭倫理關係中

不少家庭的丈夫除了正妻之外

尚有眾多的小妾。

妾有很多別稱

諸如副室、側室、簉室、小妻、旁妻、小婦、如夫人

等等。

在明代的讀書人中

曾流傳著一句風雅俗語

即“妻不如妾

妾不如妓

妓不如偷

偷著不如偷不著”。

妾儘管會受寵

但其地位與婢相差無幾。

小說《金瓶梅》已經透露出了這樣的資訊

即妾如不中男主人之意

男主人可以隨意令媒人賣掉。

究其原因

妾很少能享受到明媒正娶的禮儀待遇

很多是花錢買入家中

所以一旦失寵

也就面臨被隨便轉賣的厄運。

明末清初人李漁曾對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了形象的比較

頗便於對妻妾關係作進一步的考察。

他說: 至於姬妾婢媵

又與正室不同。

娶妻如買田莊

非五穀不殖

非桑麻不樹

稍涉遊觀之物

即拔而去之

以其為衣食所出

地力有限

不能旁及其他也。

買姬妾如治園圃

結子之花亦種

不結子之花亦種;成蔭之樹亦栽

不成蔭之樹亦載

以其原為娛情而設

所重在耳目

則口腹有時而輕

不能顧名兼顧實也。

可見

傳統儒家士大夫在娶妻與買妾時

已是心中了然。

娶妻是為了求其“實”

諸如持家、生子;儘管在買妾時通常會打著香火子嗣的名頭

但究其實僅僅是為了“娛情”

是求其“名”。

這是將妻妾截然兩分的做法

事實上已經決定了妻妾在家庭中不同的角色地位。

傳統史料大多婢、妾並稱

顯然已經證明了妾的地位大致與侍婢相當

故史料又稱妾為“侍姬”。

換言之

婢若得主人之寵

可以上升為妾;相反

若是妾失寵於主人

同樣也會淪為婢。

如小說《金瓶梅》中的孫雪娥

原本不過是一個陪床丫頭

因為被西門慶收用了

從而升為妾。

其後

孫雪娥一直受到西門慶的冷落

又與家人來旺有染。

此事被主人西門慶知道以後

就“拘了他頭面

只教他伴著家人媳婦上灶

不許他見人。

顯然

又從妾淪落為婢。

(一)家族法原理下的妻妾之別 所謂家族法原理

其實包括國家法律與民間家法族規兩大部分。

日本學者滋賀秀三的研究成果已經揭示

中國的家族法原理

已經從下面兩個方面規定了妾的地位:一是妾根植於所屬宗族觀念的基礎

這點與妻有所不同;二是妾卻相應地在制度上作為家族成員身份而被承認

這恰好與秘密的肉體關係有所區別。

鑒於此

滋賀秀三稱妾為“不正規的家族成員。

上述論點

正好與《大明律》若合符節。

明代法律對於民間的妻、妾之別

作了相當重要的區分

決不允許“妻妾失序”。

明律規定: 凡以妻為妾者

杖一百。

妻在

以妾為妻者

杖九十

並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

亦杖九十

離異。

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

方許娶妾。

違者

笞四十。

這一條法律規定

其實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

妻、妾有著一定的等級差異

法律既不允許以妻為妾

也不允許以妾為妻。

這是為了限制丈夫的部分權力

使其不可能因為溺愛妾而任意更定妻、妾之間的不同名分。

其二

既然法律肯定了妻子的法律地位

那麼丈夫一旦對現有的妻子有所厭倦

若想休妻

仍有“三不去”的條款加以限制。

在這種情況下

丈夫就不能重新娶妻

否則就是一種重婚罪

即使成了婚

也要被判離異。

其三

作為丈夫也不可隨意納妾

照法律條文來看

庶民只有年齡超過40歲而又尚無子嗣的情況下

法律才准許丈夫納妾。

當然

此條限定僅僅是針對普通百姓而言

對於王公貴族與官僚、縉紳來說

顯然不受此限。

民間社會的家訓以當時的法律條款為準繩

對“納妾”也提出一定之法。

儘管其中仍然強調一夫一婦是一種“正理”

但如果年齡在40歲以上而又無子

家族內的家法族規也允許娶妾。

當然

家族法規對此額外加上了下面一條

即在納妾之後

丈夫在妻妾之間應該有一個“處法”

要善於調停。

調停之法

就是“自處於正而已”

亦即對妻、妾做到不偏不倚。

即使如此

一些家法族規也對子孫納妾作了部分的約束。

如浙江金華府浦江縣鄭氏

被明太祖朱元璋稱為“江南第一家”。

在宋濂幫助鄭氏子孫整理的《浦江鄭氏義門規範》中

其中有下面的規定:“子孫有妻子者

不得更置側室

以亂上下之分。

違者責之。

若年四十無子者

許置一人。

不得與公堂坐。

”朱顯宗所作《白苧朱氏奉先公家規》亦云:“近時富貴子弟年未強仕

即置婢妾。

吾家子孫非三十以上無子者

不許置偏房。

或當娶而失期者

眾跪於祠堂前而切責之。

值得注意的是

修訂於萬曆年間的《餘姚江南徐氏宗範》

對宗族內男子的納妾

雖設置了一些限制的條件

但更多的還是出於子嗣繁衍的考慮

對他們的納妾行為持一種鼓勵的態度

這正好與上面兩本家規族范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其中云:“宗男三十以上無子

須娶妾以承宗祧。

間有吝財不娶

懼內不娶

惑於女愛不忍娶者

族長須諭以無後為大

矧得子以妾

《易》有垂訓

責令取妾然後已。

倘家力不能娶者

聽之。

參考資料 http://artvine.org/forum/index.php?action=recent;start=90
回答內容字數已滿

轉貼在意見欄

如果意見欄字數也滿請敗犬女王自行連結參閱http://artvine.org/forum/index.php?action=recent;start=90屬於

arrow
arrow

    asd10140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