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安檢所

海巡 二一大隊 石門安檢所

請問一下各位有沒有在石門安檢所服(過)役

或是了解的人

可以分享一下那邊的情況

還有需要注意的事項~~謝謝各位的幫忙喔!!!!!
您好

在安檢單位服役請注意下列幾點:
因字太多無法貼下面~~但也算注意的事項妨 害 軍 機 治 罪 條 例 【 民 國 6 1 年 2 月 8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條例稱軍機者

指軍事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

前項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之種類範圍

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 2 條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死刑。

因業務或受軍事機關委託之人

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三項之罪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 條 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 條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5 條 刺探、竊取或隱匿非職務上所應知悉或持有之軍機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

而刺探或收集軍機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7 條 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

而入要塞、堡壘、軍港、軍營、軍用舟車航空器、軍用航空港場、軍械廠庫或其他國防上禁止或限制之空中、地面、水上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或滯留其內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潛攜槍械或爆裂物品

強入或私入前項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8 條 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

於前條第一項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

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為測量、攝影、描繪或記述其內容者。

二:為氣象之觀測者。

第 9 條 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 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

現役軍人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

非現役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

但在戰地或戒嚴地域犯之者

不論身分

概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

第 11 條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要先知道你會不會唱茼蒿?

石門安檢所,海巡 二一大隊,服役,海巡,當兵,相處融洽,漁民,再次確認,經驗,還是會

莒光日|逃兵|緩徵|蛙人|點召|營長|兵役|退伍|徵兵制|排長|連長|步兵|替代役|後備軍人|體檢|義務役|傘兵|常備兵|成功嶺|空軍|募兵制|國防部長|陸軍|入伍|女兵|海軍陸戰隊|旅長|裝甲兵|新兵訓練|國民兵|砲兵|志願役|免役證明|憲兵|班長|飛官|忠烈祠|免役體位|

安檢所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040378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asd10140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