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 二一大隊 石門安檢所
請問一下各位有沒有在石門安檢所服(過)役
或是了解的人
可以分享一下那邊的情況
還有需要注意的事項~~謝謝各位的幫忙喔!!!!!
您好
在安檢單位服役請注意下列幾點:
因字太多無法貼下面~~但也算注意的事項妨 害 軍 機 治 罪 條 例 【 民 國 6 1 年 2 月 8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條例稱軍機者
指軍事上應保守秘密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
前項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之種類範圍
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 2 條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死刑。
因業務或受軍事機關委託之人
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三項之罪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3 條 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刺探、收集而得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4 條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
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5 條 刺探、竊取或隱匿非職務上所應知悉或持有之軍機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
而刺探或收集軍機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7 條 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
而入要塞、堡壘、軍港、軍營、軍用舟車航空器、軍用航空港場、軍械廠庫或其他國防上禁止或限制之空中、地面、水上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或滯留其內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潛攜槍械或爆裂物品
強入或私入前項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8 條 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
於前條第一項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
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為測量、攝影、描繪或記述其內容者。
二:為氣象之觀測者。
第 9 條 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之未遂犯罰之。
第 10 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
現役軍人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
非現役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
但在戰地或戒嚴地域犯之者
不論身分
概由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
第 11 條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要先知道你會不會唱茼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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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所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040378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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