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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事保全業,但是我有個疑問

我現在被派去支援是一個商辦大樓 他本身物業管理部分與保全不同公司等於說 順天大樓聘請 高力國際物業 來負責物業大樓管理部分 然後高力國際物業 在聘請 士瑞克保全(我們公司) 來擔任保全部分的服務我想問的是 :(同為保全物管公司

之間可以互相聘任嗎?) 等於說保全公司又額為聘請另外一間公司?
公司名稱 高力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23224777 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 股權狀況 僑外資 資本總額(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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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實收資本額(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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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代表人姓名 (董事長)韓志琛 代表人法人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高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9樓 登記機關 臺北市政府 核准設立日期 078年02月28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099年01月18日 ========================================================= 公司名稱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高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COLLIERS INTERNATIONAL CONSULTANTS LIMITED 統一編號 23984185 公司狀況 核准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 20

000

000 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外國公司經認許後

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

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

與中華民國公司同。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 劉學龍 Hsueh Long Liu 分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9樓 登記機關 經濟部商業司 核准認許日期 079年11月23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098年08月06日=========================================================公司名稱 台灣高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24475293 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 10

000

000 實收資本額(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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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代表人姓名 (董事長)劉學龍 代表法人 高力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韓志琛 代表法人 高力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49樓之1 登記機關 臺北市政府 核准設立日期 098年10月28日 =========================================================公司名稱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84702498 公司狀況 核准設立 股權狀況 僑外資 資本總額(元)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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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實收資本額(元)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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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代表人姓名 Edward JH Devereux(戴富華)代表人法人 G4S GROUP HOLDINGS(ASIA)LIMITED 公司所在地 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二路1段266號20樓之1 登記機關 新北市政府 核准設立日期 082年11月08日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100年04月27日======================================================== 首先說明:高力物業將”保全業務”發包給保全公司

係完全”合法”

並無不當!

除非當出客戶在招標須知上有約定

”物業”及”保全”公司須為同一負責人

且不得”轉付委任”或不得將本約一部或全部轉委任予其他廠商執行

否則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第 三 條 管理維護服務之專屬或轉委任 部份 公寓大廈管理有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定時口甲方同意乙方得分別委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務。

================================再就是否”高力在打壓士瑞克”?應該說誰有”業務”

誰最大吧!

舉例:你是小小的一個玩具店

自己設計了一個塑膠玩具

被一個大客戶看中要定十萬件

希望跟你買

這時你找到(發包)台塑

告訴他要開模生產

又找到永豐餘紙業

告訴他(發包)要印紙盒包裝

不論:台塑、永豐餘

論規模都比你這個玩具店大吧

但是

台塑、永豐餘

都得聽你的

因為有客戶”最大”

自然您要和台塑、永豐餘

好好殺殺價(打壓)並要求品質(要求品質:再打壓)

否則發包給別家”價低又品質好的”

不見得要給台塑、永豐餘做啊 !

所以

高力將保全業務的部份發包給”士瑞克”

自然”士瑞克”得聽”高力”的!

”高力”要求品質打壓”士瑞克”一點也不奇怪了!


當然可以.高力可能標到的業務太多了.做不了所以又將這份工作包給士瑞克作從中賺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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