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s

運鈔車掉落755萬騎士拾得是否可請求3成報酬

今日報載:「編號81的士瑞克保全公司(G4S)運鈔車

昨日上午由黃姓隊長偕同張姓保全員駕駛

自北縣林口鄉公司前往基隆市區的超商補鈔

行經東明路一六一巷口

裝著七百五十五萬元的三個綠色帆布袋

就從未上鎖的車身側門

掉落在道路中央

車上兩人毫無「感覺」

車子繼續行駛。

 騎著機車在後的何炘見狀

停下車來

先將三個袋子搬到路旁

隨後見到信義分駐所的巡邏機車經過

於是交給警方處理。

」 請問:1。

騎士何炘是否可以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向所有人依據拾得財物的價值

請求給予十分之三的報酬。

2。

若依法可請求

則請求對象為何方?(士瑞克保全公司?黃姓隊長?張姓駕駛員?還是基隆市區的超商?)
請問:1。

騎士 何炘是否可以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

向所有人依據拾得財物的價值

請求給予十分之三的報酬。

可以的2。

若依法可請求

則請求對象為何方?( 士瑞克保全公司?黃姓隊長?張姓駕駛員?還是基隆市區的超商?)誰報警誰就有權利 參考資料 me
1.民法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

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

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

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2.民法807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

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

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

應公告之。

]所以可向有受領權人請求

有受領權人包括保全公司

及金錢所有人(銀行)。


1.可以2.鈔票的所有權人 超商補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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